關于印發《湖南省智能糧食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糧產〔2022〕101號
各市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商務和糧食局),局機關各處室、局直各單位,湖南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湖南天下洞庭糧油實業有限公司、湖南軍糧集團:
為進一步做好湖南省智能糧食管理系統使用管理工作,經省局研究審定,現將《湖南省智能糧食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7月20日
湖南省智能糧食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智能糧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智能糧食系統”)的運行和管理,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數據互聯互通、動態實時在線,根據國家、省有關信息化系統運行管理規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智能糧食系統包括省市縣三級糧食綜合監管信息平臺、智能糧庫系統。
第三條 智能糧食系統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管理、強化應用、安全暢通、協同保障”的原則進行運行和管理,突出數據核心,注重互聯互通,強化成果應用,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糧儲企業參與、協同管理。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包括全省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直屬事業機構,以及系統覆蓋的糧食和儲備企業,適用范圍涵蓋智能糧庫管理系統和智能糧食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的運行管理、系統維護、升級改造、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五條 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應本單位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管理組織協調機制,規范流程,提高運維和應急處置能力,創新運行管理模式,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強化保障,提高運維水平,根據發展需要,按照不斷提升功能、行業協同一致、保證互聯互通的原則適時升級改造。
第六條 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要高度重視組織保障工作,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本單位智能糧食系統的組織領導職責,主動完善運行機制,并指定本單位智能糧食系統維護專管員,明確其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本單位登錄賬戶、基礎數據和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與安全保障,完成數據校準及動態更新工作。
第七條 智能糧食系統軟硬件設施設備為國有固定資產,各使用單位對配置在本單位的設施設備保管、維護、安全及穩定運行負責,并按照劃轉到本單位的資產額度據實入賬;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損毀、挪用和遺棄智能糧食系統資產。
第八條 使用智能糧食系統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糧食和儲備企業使用管理
第九條 糧食和儲備企業應當在出入庫作業、倉儲管理、智能安防、決策管理等方面充分利用智能糧食系統,并通過系統進行業務數據上報。
數據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倉內糧食和儲備的數量、品種、性質、等級、資金成本等數據;分倉的質檢報告,包括出入庫及各類檢查的數據及,糧情檢測、機械通氣、藥劑熏蒸、安全生產管理等記錄;糧食和儲備購銷、輪換、倉儲設施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第十條 糧食和儲備企業應當保障糧食和物資出入庫及倉儲各業務節點攝像頭、糧情、計量、監測等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智能糧食系統能夠準確記錄完整、真實、可靠的業務數據,嚴禁隨意修改自動生成的各類數據。確因誤操作導致數據失真,需要人工修正的,應嚴格落實審批程序并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糧食和儲備企業應認真填報并審核各項需要人工錄入的數據,若數據填報錯誤,必須報告單位法人代表,并向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數據變更申請,按權限報批,經批準同意后進行修改。凡數據修改必須建立修改日志。
第十二條 庫區出現電力故障、網絡不暢等情形導致數據上傳中斷時,須在12小時內向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并及時進行技術維護和設備檢修,從速恢復。
第十三條 機房管理
(一)嚴禁隨意移動、更改機房設備和網絡配置。如確須對機房內設備和網絡進行移動、更改操作,須經資產所屬單位領導批準按程序實施并確保網絡暢通。
(二)設備更換、軟件升級、數據備份等重大操作須事先報告,經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逐級上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后方可進行。操作時應采取妥善措施,對數據進行保護性備份,確保可以復原操作。
(三)機房必須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按規范要求定期對機房的供電線路及照明器具進行檢查維修,防止因線路故障造成火災等事故。
(四)機房內應懸掛各項管理制度、網絡拓撲圖和相關重要設備的操作規程。
(五)機房應由專人管理,未經許可,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房。嚴禁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輻射性、強電磁、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第十四條 糧情監測管理
(一)糧食和儲備企業須確保每天8:00至18:00智能糧食系統的糧情測控功能正常通電和聯網檢測,不得人為關閉糧情測控功能或斷開智能糧食系統工作網絡。
(二)糧食和儲備企業應每周重啟糧情測控主機和分機設備各1次,檢查糧情檢測功能運行狀況,確保設備穩定運行。
(三)糧食和儲備企業須嚴格按照糧食安全保管的要求,每周主動開展不少于2次的糧情巡檢。發現糧情異常數據或缺失,要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置,確保糧食存儲安全。
(四)糧食和儲備企業須指定專職設備巡檢員,每周主動開展不少于1次的糧情測控主機和分機巡檢,并登記巡檢日志。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企業須每月主動開展不少于2次的數據自查。發現數據異常,要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置。
第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企業應確保庫區敷設網絡完整并安全穩定運行,滿足智能糧食系統網絡帶寬要求。
第三章直屬事業機構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直屬事業機構應當根據職能職責積極使用智能糧食系統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的對應功能,按權限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確保信息實時同步更新。
第十八條 各直屬事業機構要根據權限或授權認真據實填報并審核上傳的各項數據,因操作不當等因素導致數據填報錯誤,必須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并向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數據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后進行修改。所有數據修改必須據實登記修改日志,作為備查依據。
第十九條 各直屬事業機構必須每月主動開展不少于3次的數據自查。發現數據異常,要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置。
第四章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務業務辦公、業務管理、監督檢查、決策管理、信息查詢等工作中充分利用智能糧食系統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并根據權限通過系統上傳數據信息或審查各級各單位報送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智能糧食系統知識培訓,做到相關業務人員熟練掌握智能糧食系統功能操作,并為用戶單位在培訓工作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要保障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智能糧食系統網絡的通暢,加強對本轄區智能糧食系統的安全維護管理,積極推動升級改造,確保智能糧食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滿足行業監管信息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每月主動開展不少于3次對本轄區智能糧食系統數據抽查。發現異常,要及時與相關單位或企業聯系,協調妥善處理,各用戶單位應積極配合排查,及時處理問題數據,并對錯誤數據更正并上傳,更正情況據實登記。
第五章系統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行安全管理
(一)智能糧食系統各使用單位通過數據專線進行數據交換和聯動,各級各單位要確保網絡通暢、高效。
(二)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應明確責任,保障數據安全,加強對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確保信息安全。
(三)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對終端設備和人員實行分角色安全管理機制,系統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人員按照“分工負責、職責明確、合理授權、任期有限”的原則進行管理。
(四)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須指定專人作為信息安全管理員負責智能糧食系統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員負責智能糧食系統使用人員的權限管理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崗位職責,對智能糧食系統使用人員設置不同的使用權限。
(五)智能糧食系統授權用戶須依據授權使用賬號和密碼登錄,才能合法使用智能糧食系統。嚴禁未經授權人員登錄、使用系統。
(六)智能糧食系統授權用戶的密碼須定期修改,避免使用生日、電話號碼等易破解的字符做密碼。
(七)嚴禁擅自進行智能糧食系統的刪除、修改、變更版本和改變環境配置等操作。
(八)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按照最新發布實施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對糧庫糧情測控、監控攝像頭、硬盤錄像機、防火墻、服務器、終端及出入庫等設備的IP地址進行全流程管理,并確保其準確性,若發生信息更新或地址更換,需及時將變更情況反饋至屬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安防運行管理
(一)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須確保智能糧食系統安防功能每天24小時正常通電運行、聯網查看、自動錄像等,不得人為關閉安防功能或斷開智能糧食系統工作網絡。
(二)嚴禁故意損毀視頻設施、設備,嚴禁偏轉攝像頭指向非監控區域、遮擋攝像頭等故意設置監控障礙。
(三)突發停電或智能糧食系統故障導致智能安防不能正常工作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負責人,并向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及時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檢修。排除故障期間,要安排人員加強庫區的安全巡檢,并做好檢修記錄。
(四)定期分析各監視畫面場景覆蓋情況,及時調整視頻點監控區域。定期對視頻鏡頭、硬盤錄像機等網絡安全設備進行清潔除塵,保持視頻圖像清晰和錄像資料備份正常。關鍵區域要確保無盲點監控。
(五)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隨時遠程調看視頻監控畫面。
(六)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提供、傳播圖像信息資料,不得擅自刪除、修改、破壞圖像信息資料的原始數據記錄。
(七)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須指定專職視頻設備巡檢員,每日主動開展不少于1次的視頻監控設備巡檢,并登記巡檢日志。
第二十五 條數據安全管理
(一)嚴格按系統維護手冊要求定期備份智能糧食系統數據庫,確保系統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
(二)智能糧食系統數據為行業內部資料,未經許可,嚴禁私自復制、刪除、更改和上傳社交網絡。
(三)使用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和授權,嚴防被竊取而導致數據泄露。
(四)智能糧食系統管理員應使用正版殺毒軟件,定期檢測計算機病毒并及時清除。
(五)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縣各級保密規定,防止發生失泄密事件。未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不得讓外來人員使用內部網絡系統。
(六)嚴禁在智能糧食系統的計算機上處理、保存、發送涉密文件和資料數據。
(七)嚴禁內網用戶通過其他入口使用互聯網或外單位網絡。發現網絡受到攻擊等問題時要及時向同級網信部門和上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做好相關善后處理。
(八)行政執法人員因執法需要,調取、查看和復制視頻、圖像信息和相關信息資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單位介紹信函,由專職工作人員做好登記并上報有關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六條 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應保障上傳數據的真實,信息上傳前應進行核對和檢查,避免有缺項、漏項、關鍵數據項錯誤、數據重復上傳等問題,數據合格率應不低于95%。糧儲企業的基礎數據由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督促企業及時更新并對數據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基礎信息、管理信息、業務和監管必須在智能糧食系統上完成數據的實時更新和上傳。因電力、網絡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數據更新上傳不及時的,要及時報備,待終端設備和環境恢復后進行上傳。
第六章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類設備應按統一規范和技術要求進行部署,由資產所屬單位負責自行保管或委托保管,并協同主管部門開展日常遠程巡查及監管工作,缺乏運維技術力量的單位,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硬件和網絡運維。
第二十九條 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的本地設備、網絡、賬號密碼由各單位自行維護,并確保前置終端設備可用率不低于智能糧食系統運行維護監控總數的95%。
第三十條 智能糧食系統中的監控攝像頭、計算機、服務器、糧情測控硬件、硬盤錄像機(NVR)、移動終端、交換機、專用空調、機柜機架、配套線纜等硬件設備為專用設備,不得挪作它用。
(一)不得隨意拆除、更換、外借智能糧食系統的計算機、服務器,以及相關外圍設備和設備配件,確保設備和系統的完整性。
(二)保持智能糧食系統硬件設備能夠正常開啟和使用,確保數據正常傳輸。嚴禁接入來路不明的硬件設備。
(三)嚴禁擅自拆卸、改變、裝接和移動機房、機柜的共電、網絡線纜。
(四)嚴格按操作規范啟動和關閉設備。
(五)定期對設備進行日常維護。
(六)建立設備臺賬,做到賬實相符,保持臺賬明細。
第三十一條 智能糧食系統使用單位必須加強本單位機房管理,如有機房停電、搬遷、線路割接、設備檢修等造成網絡和數據中斷,影響與平臺對接工作的,應提前報告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機房發生非計劃停電、鏈路中斷或設備故障影響與系統對接工作的,應及時進行維修處理,并將故障情況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建立分類故障處理流程,智能糧庫系統數據與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對接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上下配合,盡快排除故障,提高故障處理效率,不得出現故障長期無人處置的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湖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級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