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判出"葫蘆案" 一筆債為何兩頭還
來源:環球糧機網發布時間:2015-02-07 17:55:30
“高院一方面認定我的債已經償還了,一方面又要我再還一次,天下哪有這么荒唐的判決!”牛林河拿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激動得兩手發抖。
如釋重負:十年債務終于還清
牛林河,河南濟源人,河南協興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他說,“協興是老企業,一直從事服裝加工出口,利潤微薄。公司有一千多名員工,基本上就是一個幫社會解決就業的基地。”
1998年6月協興公司向中國銀行濟源市支行借款340萬元,次年6月,協興公司又向中國銀行借款30萬元。公司在上述兩筆債務到期后,因為經營問題無力償還,成為不良資產。2004年8月15日,中國銀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并且通知了協興公司。2007年9月26日,信達公司經過公開拍賣將包含該債務的資產包賣給了鄭州糧機股份有限公司,并登報公告。從此,鄭州糧機公司成為牛林河的債權人。
牛林河了解到鄭州糧機公司的控股股東叫常蘭州,也是濟源人,就主動找到了常蘭州,商議如何解決債務問題。常蘭州表示,購買的資產包標的款項是2400多萬,他花了540萬;分割下來,協興的債務大約花了30多萬。“我們是老鄉,你公司的情況我也了解。你只要讓我稍微賺一點,這債就了結了。”常蘭州很爽快地說。經雙方協商,2007年11月10日,協興公司與鄭州糧機公司簽訂了債務清償的協議——協興公司支付鄭州糧機公司45萬元了結全部債務。當日,牛林河將45萬元現金交給了鄭州糧機公司財務處。牛林河長吁了一口氣——背了將近10年的債務終于處理完了。
莫名其妙:半路殺出另一個“債權人”
處理完了債務,牛林河一身輕松地過了個新年。他還沒完全從那種喜悅中蘇醒,法院的傳票讓他的心情又一次跌到了谷底。
2008年4月1日,河南省濟源市農村商業銀行承留鎮支行副行長周中平將協興公司告上了法庭,聲稱自己通過拍賣取得了中國銀行的資產包,自己才是協興公司真正的債權人。周中平要求牛林河償還債務本息合計680多萬元。
濟源中院傳喚鄭州糧機公司到庭詢問。鄭州糧機公司出具書面意見明確表示:鄭州糧機公司成為原借款合同受讓人后,沒有向任何人簽訂再轉讓合同,也沒有向債務人發出任何再轉讓通知。
但不可思議的是,濟源中院最后做出了荒唐的判定:周中平取得了信達公司轉讓的對協興公司的債權!
“報紙公告刊登了,鄭州糧機公司是我的債權人。而且經過我和鄭州糧機公司協商,這筆債務已經還清了,怎么會半路殺出一個周中平?他跟我有一絲一毫的關系嗎?”牛林河說。
周中平到底是否享有債權?協興公司還款給鄭州糧機公司是否合法有效?為了澄清事實,2009年4月14日,協興公司向鄭州糧機公司所在地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鄭州糧機公司的還款協議合法有效。惠濟區法院向信達公司調查了債權轉讓情況。信達公司表示,已依法將債權轉讓給鄭州糧機公司并已登報公告。信達公司還表示不知道有周中平這個債權受讓人,也沒有收到過來自周中平的任何購買該資產包的款項。
2009年6月19日,惠濟區人民法院判決:協興公司與鄭州糧機公司之間的還款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債務已經清償結束,受法律保護。牛林河這才吃了一顆定心丸。
讓荒唐繼續:高院判決一債兩還
就濟源中院的判決,牛林河上訴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牛林河說,“我知道濟源中院受到某些干擾,所以辦了荒唐的案子;我相信高院能夠排除干擾查清事實。”
然而,讓牛林河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對此案做出了更為荒唐的判決。高院在根本沒有傳喚鄭州糧機公司參加庭審的情況下做出終審判決:“協興公司與鄭州糧機公司達成還款協議,并無不妥。”“但本案真正的債權人是周中平,協興公司在償還45萬元后,不能免除其就剩余債務向周中平清償的責任。”這等于說協興公司需要就一筆已經還清的債務向另外一個主體再還一次!
業內人士分析說,第一,高院認定協興公司與鄭州糧機公司簽署的還款協議有效,就是承認協興公司該債務已經償還。因此,該債務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消滅。高院不應該判定協興公司再向周中平還債。第二,周中平的債權人身份是否真實,必須由鄭州糧機公司確認,主審法官在沒有傳喚鄭州糧機公司出庭的情況下確認周中平獲得債權不合法理。第三,高院判定周中平是債權人,那么為什么不判決協興公司向“真正的債權人”償還全部債務,而是分成兩部分償還呢?高院未經所謂“真正的債權人”同意就分割債權所透露的信息很容易讓人產生司法腐敗的聯想。
“誰來還我一個公道!?”牛林河,以及協興公司千余員工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