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種子包裝存在的問題、原因與對策
來源:環球糧機網發布時間:2015-02-21 12:27:42
2008 年玉米播種后, 筆者在新華區滍陽鎮的薛莊、何莊、北滍、東滍四個行政村部分地塊尋撿群眾播后拋棄在田間地頭的玉米種子包裝袋。 經過整理,涉及的品種有 75 個、種子公司或分公司 88 家,其包裝上的標注內容與種子標簽要求和品種審定介紹比較,絕大多數的公司包裝基本規范, 尤其是自育品種和被授權公司的品種包裝較為規范。 但從整個收集到的包裝袋看, 也存著不容忽視的包裝標簽標注問題和潛在的品種推廣問題。
1 存在問題
1.1 未經審定或認定的品種在市場上仍有銷售。 如魯單 9021 為示范品種,未審定編號;鷹豐 3 號(豐田 6號)、 金玉 1 號、 新大穗 26 、 斤棒 26 、 新掖單 12 占7.06 % 。
1.2 品種名稱標注不規范或品種標注不使用審定名稱。 如國審農大 81 ,收集到的 3 家公司包裝分別為國審農大花粒 81 、航科國審農大 81 、國審鷹豐農大 81 ;京科 13 為提純京科 8 號;魯單 981 為先行 8 號;國審中原單 32 為斤棒 26 ;豫玉 34 為新大穗 26 ;豫玉 11 為豫雙 901 。
1.3 同一公司同一審定編號標注不同品種名稱。 如同一公司的品 種鄭試 265 與 鄭 單 23 使 用 同 一 編 號2006006 ,京早 13 標用京科 8 號的審定號 2003052,黃417 標用國審濟單 7 號編號 2003005 。
1.4 品種特征特性描述與審定公告介紹相差很大。 多數標注的品種特征特性與審定公告比生育期短, 穗長長,穗行多,出籽率高。 如 4 家公司標注的鄭單 958 的生育期等性狀不完全一致; 9 家公司標注的魯單 981性狀與審定公告介紹不相符。
1.5 標注的適宜種植地區與審定、認定的不相符。 部分品種適宜種植地區不包括平頂山, 但在包裝上冠以適宜范圍河南,并在平頂山地區銷售。
1.6 品種多,主導品種不明顯。 在近千畝的面積內,種植品種達 75 個之多。 不同類型的多數品種差異甚微,使之無法分清品種的差異表現,形成主導品種不突出,真正表現優異的主導品種播種面積較小, 影響玉米生產的進一步提高。
2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監管部門監管不及時,未能從源頭早發現,早糾正。 種子定量包裝市場上銷售的品種在一個地區均有不同的公司、代理商、零售經銷戶,由于監管部門監管不及時,未能從公司或代理源頭及時查處同一品種不同標注的、不符合標簽標注要求的、未經審定或認定的品種。
2.2 存在地方保護主義。 有的代理商和公司有違反種子法規行為,當地的種子定量包裝監管部門存在自我保護意識,且公司與監管仍同屬一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出現問題處理不力。
2.3 品種多、亂、雜,經營者、使用者無所適從。 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后育種引種單位、個人多,年復一年的審定、認定品種數量多,雖然繁榮了種子市場,但也使經營者感到品種多,種植者不知種啥品種好。在新品種試驗示范過程中相當部分的承試單位也是品種選育單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且關系復雜,其試驗結果有失公正。
2.4 只要品種通過認定就有代理商。 同一品種有不同的代理商,形成在一個小范圍內經銷商多、品種多,農民無法選購品種,而在缺乏種子技術的經營者,任何品種都被宣傳為萬能品種,也不管適宜不適宜,農民聽說宣傳好的就買。再者國家和省公布的停止使用的品種,市場上仍在銷售,甚至有的公司換換名稱,冠以新 ×××品種包裝銷售。
3 改進措施
3.1 強化監管力度,從源頭抓起。 要從種子公司著手,早檢查、早檢驗,避免不符合種子標簽標注要求包裝的種子進入經銷商環節。
3.2 搞好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開展對種子代理商、經銷商的種子技術培訓及法律知識培訓, 提高種子技術水平和法制觀念。
3.3 提高種子審定、認定門檻。 制定新的試驗審定標準,對于同質的品種,雖表現增產但并不突出,又無特異性的,減少審定數量。
3.4 禁止使用已公布退出使用的品種。 采取強硬措施,堅決禁止再生產再銷售已公布退出使用的品種,一旦發現要按種子法規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