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中的重要性
來源:環球糧機網發布時間:2015-02-10 13: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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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也日趨頻繁和完善。 這種情況下,在計量第一線從事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的人員,如何及時獲取、掌握并執行有關新標準,已經成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因為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中, 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中明確規定:“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強制性行業標準中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允許短缺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作出評定;如果沒有規定的,則按本《規則》評定準則執行”。 所以,作為計量人來說, 就要打破以往只注重收集計量檢定規程、 相關規范和規則的常規。 在檢驗產品前首先要確定該產品是否有新標準出臺,該標準與我們掌握的標準是否一致,是否對包裝商品凈含量有新的要求。
筆者在 2009 年中國計量編輯部網站的“計量精英論壇” 刊登的 JJF1070-2005 《理解與實施》講座中發現一篇《執行強制性標準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檢驗》的文章。 該文章引用的是 GB175-1999 《硅酸鹽水泥、 普通硅酸鹽水泥》 舊標準。GB175-1999 之 9.1 條對水泥包裝的凈含量標注及凈含量要求是這樣規定的:“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 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 50kg 且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 98% ;隨機抽取 20 袋總質量不得少于 1000kg 。 ”明確闡明了袋裝水泥凈含量標注為 50kg 及單件允許短缺量為 50kg× ( 1-98% ) =1kg 。 可是據了解, 該標準已于 2007 年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新標準 GB175-2007《通用硅酸鹽水泥》 之 10.1 條明確規定:“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 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為 50kg , 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 99% ;隨機抽取 20 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于 1000kg 。 ”明確闡明了袋裝水泥凈含量標注為50kg 及單件允許短缺量為 50kg×( 1-99% ) =0.5kg 。雖然只修改了一個百分點, 但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的判定卻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如果不及時獲取新標準,仍沿用老標準對商品量計量檢驗允許短缺量進行判定,就失去了檢驗的意義, 檢驗的數據就沒有公正性。 所以在定量包裝檢驗中能及時獲取有關新標準,掌握新標準對從事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人員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此外, 根據 JJF1070-2005 中的明確規定:“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強制性行業標準中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允許短缺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作出評定;如果沒有規定的,則按本《規則》 評定準則執行”。筆者認為在此基礎上可再加上一句:“如果定量包裝商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或強制性行業標準中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檢驗方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則按本《規則》準則執行”。這是因為強制性標準已經對抽樣數量及短缺 量 作 出 了 具 體 規定,如上例: GB175-2007 中已經規定的抽樣數量為“隨機抽取 20 袋總質 量 ( 含 包 裝 袋 ) 應 不 少 于1000kg ”。如果按 JJF1070-2005 中所規定的抽樣數量, 商品批量大于3200 袋,應抽取 125 袋進行檢驗,如果按 JJF1070-2005 檢驗該類商品,工作量巨大。 所以在檢驗該類商品時執行該類商品的強制性標準,不但能夠提高工作效率, 減輕工作強度,而且所得數據同樣具有代表性,所得結論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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